粮食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2-06-12 15:25: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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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

粮食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生产经营市场,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提高执法监管工作的效率,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目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管职责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编制2020年粮食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粮食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县粮食收储、加工企业等的执法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运行机制。粮食生产经营单位至少覆盖检查1次。及时推进粮食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确保计划执行完成率100%,检查、复查率100%,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对全县从事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二)按一定的比例对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三)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季节特点及重要活动、节假日期间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并抽查。

(四)对各类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涉粮案件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随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专项工作进行检查。

三、检查对象

对县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开展粮食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执法检查的时间为粮食购销期间,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等形式,通过台账资料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

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方面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6、粮食收购期间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水分、等级。

7、粮食收购期间张贴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方面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主要负责人职责;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4、安全生产责任;5、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安全生产管理;9、隐患排查治理;10、应急救援演练管理。

六、检查的要求

1.执法检查应不少于两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轻重组织专家及媒体参与检查。2.开展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3.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书。4.对整改意见复查的,应在整改到期后7日内及时组织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并制作复查意见书.5、对检查和复查发现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6.对短时间无法整改的问题,应督促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进行整改。7.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要登记建档,将案件移送到相关部门处理。8.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企业基础数据库,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登记建档并做好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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